(2015)盐边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四川品高商贸有限公司与盐边县泰坤钛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品高商贸有限公司,盐边县泰坤钛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边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品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郑晓蕾,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盐边县泰坤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法定代表人徐德玉,系该公司总经理。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11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品高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4405.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四川品高商贸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金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