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福清市拓新工程机械厂与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1562号原告:福清市拓新工程机械厂。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城头镇溪边村(太保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俞兆兴,该厂厂长。被告: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明路武警水电大楼。法定代表人:程建辉。原告福清市拓新工程机械厂与被告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清市拓新工程机械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清市拓新工程机械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94元,减半收取为4747元,由原告福清市拓新工程机械厂负担。审 判 长 柯雅玲代理审判员 洪培花代理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伟达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