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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金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1645号原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委托代理人焦悦。委托代理人韩长春。被告韩金其。原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金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焦悦、韩长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金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汇贤雅苑小区业主,违规在窗户外侧安装晾衣架。原告向被告发出整改通知书后,被告拒绝整改。现请求判令被告拆除晾衣架,恢复原状。被告韩金其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鹤永路XXX弄XXX号XXX室业主,原告系该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在原、被告签订的有关装修协议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中都约定了业主不得违规装修,禁止在房屋外墙安装晾衣架。但在装修过程中,被告擅自在窗户外侧的外墙上安装晾衣架。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告发出整改通知书后,被告至今未整改。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装修管理协议、房屋装修重要事项的约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整改通知书、照片和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违规装修、擅自在窗户外侧的外墙上安装晾衣架,并拒不整改,破坏、改变了建筑物外墙形状,损害了建筑物外观,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原告作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请求判令被告恢复原状,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金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安装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鹤永路XXX弄XXX号XXX室窗户外侧的晾衣架拆除,恢复原状。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韩金其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熠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