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毕重武与王金刚、荆州金鸿基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重武,王金刚,荆州金鸿基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保字第00100号申请人毕重武。被申请人王金刚。被申请人荆州金鸿基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刚,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安心桥路**号*栋*****号。申请人毕重武因情况紧急,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相应价值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二、立即查封申请人毕重武名下位于复兴区前进大街18号72-10号房产一套。三、立即查封担保人安慧名下位于邯郸市美的城4-1-2001号房产一套。四、立即查封担保人兴志刚名下位于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266号鸿基大厦27层2712号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