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5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央帅西服有限公司、郑州云顶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市央帅西服有限公司,郑州云顶服饰有限公司,芦庆福,芦甜,赵素敏,刘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拟写法律文书专用稿纸拟稿:核稿:签发:案由:追偿权纠纷送达:校对:打印时间:2015年9月28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5881号原告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南经三路西英特大厦5层501-513号。法定代表人郭华,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占勇,男,汉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委托代理人蒋自立,男,汉族,1988年2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郑州市央帅西服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郑路187号。法定代表人芦庆福。被告郑州云顶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河东路与新达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刘科祥。被告芦庆福,男,汉族,1958年4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芦甜,女,汉族,1985年11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赵素敏,女,汉族,1963年2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刘涛,男,汉族,1973年3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央帅西服有限公司、郑州云顶服饰有限公司、芦庆福、芦甜、赵素敏、刘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王书生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李楠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