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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丁某某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民,丁北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1772号原告李平民,男,1953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庄里镇钢球厂家属院四号楼。被告丁北平,男,1963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庄里镇双岭村二社。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民与被告丁北平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平民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文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豆海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