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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知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掌门人商旅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掌门人商旅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知民初字第165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褚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志奇,系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掌门人商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梁曼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掌门人商旅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9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掌门人商旅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25元)。审判员 郭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琦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