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广联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山东福泰尔轮胎有限公司、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广联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福泰尔轮胎有限公司,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广饶县煜立化工有限公司,朱新民,吕双庆,徐德尚,徐呈欣,宋丽萍,任立华,徐卫山,王新军,宋永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504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广联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花园D1号楼402。法定代表人董西余,总经理。被告山东福泰尔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梅家埠办事处联邦路与南外环路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朱新民,经理。被告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吕双庆,经理。被告广饶县煜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段河村一村。法定代表人徐德尚,经理。被告朱新民。被告吕双庆。被告徐德尚。被告徐呈欣。被告宋丽萍。被告任立华。被告徐卫山。被告王新军。被告宋永孝。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3075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广联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福泰尔轮胎有限公司、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广饶县煜立化工有限公司、朱新民、吕双庆、徐德尚、徐呈欣、宋丽萍、任立华、徐卫山、王新军、宋永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5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告山东福泰尔轮胎有限公司、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广饶县煜立化工有限公司、朱新民、吕双庆、徐德尚、徐呈欣、宋丽萍、任立华、徐卫山、王新军、宋永孝价值15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