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盈思佳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航技国际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105号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盈思佳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海徐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吕翠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贾逸鸥,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爽,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中航技国际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号凯迪克格兰云天大酒店内*层东北侧。法定代表人:孙楠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奕,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乔健,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盈思佳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航技国际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王会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被告中航技国际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诉原告上海盈思佳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反诉原告中航技国际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上海盈思佳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反诉原告中航技国际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本诉原告上海盈思佳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中航技国际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57元由本诉原告上海盈思佳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28元由反诉原告中航技国际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曹 克代理审判员 张 颉代理审判员 王会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吉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