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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任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921号原告任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利军、范子乾,大名县金桥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某,农民。原告任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任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关永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翔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