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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3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解琦与常熟市碧溪镇鑫狼制衣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熟市碧溪镇鑫狼制衣厂,解琦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3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碧溪镇鑫狼制衣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碧溪新区李袁村*组。经营者赵敏。委托代理人孙丽娟,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力,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解琦。委托代理人马琳,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常熟市碧溪镇鑫狼制衣厂因与被上诉人解琦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常熟市碧溪镇鑫狼制衣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熟市碧溪镇鑫狼制衣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熟市碧溪镇鑫狼制衣厂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为3035元,由上诉人常熟市碧溪镇鑫狼制衣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文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