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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748号原告张某,退休工人。被告杨某,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本案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夏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容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