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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行监字第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素月、天津市河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月,天津市河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津高行监字第00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素月,女,194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景先蕊,女,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298号。法定代表人杨阳,局长。再审申请人张素月因诉被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行终字第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素月以涉诉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张素月撤回本案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素月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雪春代理审判员  李 瑾代理审判员  刘 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廖希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