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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弋民二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芜湖弋江支行与赵艳超、万会会、董小能、张东芹、李峰、徐州朗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芜湖弋江支行,赵艳超,万会会,董小能,张东芹,李峰,徐州朗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弋民二初字第00452号原告:徽商银行芜湖弋江支行,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负责人:陆旭东,行长。被告:赵艳超,男,汉族,1978年5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万会会,女,汉族,1978年12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董小能,男,汉族,1987年7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张东芹,女,汉族,1986年5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李峰,男,汉族,1983年9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徐州朗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城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沙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徽商银行芜湖弋江支行诉被告赵艳超、万会会、董小能、张东芹、李峰、徐州朗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徽商银行芜湖弋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方向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新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