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3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3276号原告刘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高庆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光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