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一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朱艳军与张旭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艳军,张旭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88号原告朱艳军,男,1987年3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张旭东,男,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明德路与百汇街交汇处。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艳军诉被告张旭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闫雪莲代理审判员 张 季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