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3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丰都县龙河法律服务所与冉龙堂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丰都县龙河法律服务所,冉龙堂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3502号原告重庆市丰都县龙河法律服务所,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龙河镇自强街,组织机构代码66640123-0。法定代表人杜洪君,该所主任。被告冉龙堂,男,194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丰都县龙河法律服务所诉被告冉龙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丰都县龙河法律服务所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丰都县龙河法律服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丰都县龙河镇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丰都县龙河法律服务所负担。审判员 刘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