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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孙清波与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恒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清波,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恒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商初字第96号原告孙清波,男,194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佳木斯市郊区法院退休干部,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黄国秀,男,194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佳木斯市东风区法院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被告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中山路109号。法定代表人牟国义,总经理。被告张恒舜,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委托代理人陈军,佳木斯市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清波与被告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恒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清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孙清波负担。审 判 员  张庆伟代理审判员  戚义勇人民陪审员  杨文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守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