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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民初字第0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董某某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翔民初字第01223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被告:董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屈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以及被告董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某诉称:2013年农历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5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5月30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2015年7月2日生育一男孩董某甲。原告自感双方悬殊大,但经不住媒人劝说与被告订婚,订婚后,双方联系很少,被告从不主动打电话给原告,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因琐事多次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2015年7月10日,就在生完孩子第8天,被告又因琐事殴打原告并用手掐原告脖子,2015年7月19日,被告将原告及孩子撵出家门,原告无奈带孩子回住娘家,2015年7月26日,被告父母将孩子抱回并未理睬原告。为了维护原告的婚姻自由权,故状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董某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被告董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相识、婚姻缔结经过及生育孩子的情况均属实。订婚后到结婚前,原告一直在外打工,双方见面少,结婚后,双方发生过矛盾,原告大部分时间住在娘家,2015年7月10日,双方发生纠纷后,7月19日,原告叫来家人将孩子抱走,直到8月,被告家人把孩子抱回家过满月,双方发生过争执,被告没有打原告,双方感情好着哩,被告不同意离婚。除双方陈述外,原告提供了照片七张,用来证实被告殴打原告,当庭已采信作为定案依据;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农历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5月26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同年5月30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2015年7月2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董某甲。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琐事多次发生纠纷甚至打架,2015年7月10日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后,原告于当月19日回住娘家至今。2015年7月30日,原告状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婚生男孩董某甲,抚养费由其自理。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因家庭琐事有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双方真诚相待,相互包容、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和交流,注意处理纠纷的方式,完全有和好的希望,其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稳定婚姻家庭关系,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屈 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毋锋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