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贺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贺某,农民。被告廖某,农民。原告贺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建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打架,被告从2012年起外出打工拒绝回家,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是实,被告同意离婚,但因时间关系不能回来参加开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上年同在广东打工时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被告除2009年同回家过年外,平常很少回婆家生活。2012年正月,被告回婆家小住,于同年5月单独外出打工,此后再未回家。2015年5月,原告得知岳母在2014年去世而无人通知其奔丧心中甚是懊恼。同年7月,原告经打电话与被告联系未果,而向本院起诉离婚。被告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但因没时间参加开庭,双方未能达成调解。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以及平江县瓮江镇左源村委会的证明和被告发给承办人的手机短信(复制件)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经调解和好无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离婚。对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以及被告嫁妆,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核实,本案不作处理,权利人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贺某与被告廖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建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