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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执字第5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什邡市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陈俊、陈平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什邡市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陈俊,陈平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584-1号申请执行人: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什邡市亭江东路。法定代表人:吉庆东,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什邡市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皂角。法定代表人:陈俊,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建设北路一段。法定代表人:陈家武,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陈俊,男,汉族,住什邡市红白镇。被执行人:陈平贵,男,汉族,住什邡市红白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什邡市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陈俊、陈平贵的银行存款1366392.24元,或扣留、提取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昌茂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