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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谭国华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沈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谭国华,沈国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6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紫马岭公园西门南侧)二、三、四、五层。负责人:黄建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国华。委托代理人:张文化,湖南震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沈国华。在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谭国华、原审被告沈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法庭调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57元,本院减半收取为1528.5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另退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1528.5元。审 判 长  蒋小美审 判 员  涂林宗代理审判员  邹 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