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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刑执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潘东锁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东锁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执字第1815号罪犯潘东锁。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监狱。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7日作出(2010)灌刑初字第00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东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5480.61元。2010年4月22日交付执行。2013年7月19日,本院曾以(2013)通中刑执字第195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2015年8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刘建华、商银涛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南通监狱指派警官张建华、马宏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潘东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潘东锁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潘东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经济困难,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缴款书、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潘东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东锁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艳代理审判员  倪海力代理审判员  马亦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思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