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矿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吴某某、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矿民初字第560号原告吴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并于1999年8月29日按习俗举行婚礼,2007年11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后因被告经常酗酒并殴打原告,为此产生分歧。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原告针对其主张提供照片11张,欲证明2015年5月27日,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被告赵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我们之间感情较好,我愿意在今后的生活中对家庭多付出一些,改掉自身不足,为了孩子同原告好好生活。被告针对其主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承认当天因家庭矛盾,原告嫌弃被告,不和其过夫妻生活,一气之下打了原告,事后也非常后悔。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并于1999年8月29日按习俗举行婚礼,2007年11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于2001年10月生一女赵某某。双方感情较好,后因家务琐事经济问题时常吵架、厮打,为此产生分歧。2015年5月27日,原、被告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离家至今。审理中,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愿意改正自己的一些错误为家庭多尽义务,但因原告坚持离婚,调解和好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在长达10多年的婚姻关系中夫妻感情较好,虽然在共同生活中被告虽因家务琐事及经济问题偶有争吵、厮打,但夫妻感情并未因此产生裂痕。在审理中被告希望和好的态度较为诚恳,双方如能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改正自身不足,是可以和好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柳贡余人民陪审员  王桂芳人民陪审员  崔俊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晓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