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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论与被告长沙华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论,长沙华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98号原告李论,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肖凌波,湖南超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华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谷丰路嘉华苑2栋502房。法定代表人陈竹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乐茂,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系长沙华照投资公司驻新田县项目部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德春,湖南火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论与被告长沙华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论以尚有相关证据有待补充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论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李论负担。审 判 长  邓晓胜审 判 员  邝小勇人民陪审员  谭成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宸璐附本民事裁定书援引法律条文的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