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5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韩国俤与韩孝钦、翁华珍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俤,韩孝钦,翁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5125-1号原告韩国俤,男,汉族,1964年7月30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蔡友玳、林花,福建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孝钦,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翁华珍,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案外人韩颖芳,女,汉族,1991年8月22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国俤与被告韩孝钦、翁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国俤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韩孝钦、翁华珍名下价值人民币1200000元的财产。原告韩国俤提供案外人韩颖芳购买的坐落于福州市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韩国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韩孝钦、翁华珍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200000元的财产;二、预查封案外人韩颖芳购买的坐落于福州市的房产;三、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上述房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闫 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