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官商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衮矿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衮矿新疆能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官商初字第414号原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明。委托代理人李建良。委托代理人贺赟。被告衮矿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数码港大厦20楼2009室。被告衮矿新疆能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昆明路158号野马国际商务写字楼裙楼7层。本院在审理原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公司)与被告衮矿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衮矿新疆能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远程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远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远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87元,由远程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冰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