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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树坤、杨联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树坤,杨联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6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树坤,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树民,黑龙江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联书,女,195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李树坤因与被上诉人杨联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向本���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被告原审未出庭应诉,且双方当事人无书面房屋买卖合同,致原审法院未查清本案基本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李树。(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臧国燕审 判 员  刘振影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继超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