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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2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来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来成,刘瑞芝,张凯,戴文营,张玉琦,翟红苓,翟松山,丰香,青州市王冠机械有限公司,青州市鹏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11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来成,男,49岁,汉族,被执行人刘瑞芝,女,48岁,汉族,被执行人张凯,男,26岁,汉族,被执行人戴文营,女,28岁,汉族,被执行人张玉琦,男,41岁,汉族,被执行人翟红苓,女,42岁,汉族,被执行人翟松山,男,46岁,汉族,被执行人丰香,女,46岁,汉族,被执行人青州市王冠机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来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州市鹏宇机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玉琦,该公司经理。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来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法商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账户上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翠永审 判 员  谢国华代理审判员  郄纬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