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孙文虎、于纪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孙文虎,于纪辉,唐绍波,唐绍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5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负责人:郑磊,行长住所地:阳谷县北环路*号。委托代理人:尹倩,女,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阳谷县。被告:孙文虎,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于纪辉,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唐绍波,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唐绍华,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委托代理人:唐恒月,男,195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诉被告孙文虎、唐绍波、唐绍华、于纪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以该案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令祥审 判 员  汤之清人民陪审员  刘良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