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字第2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岩与王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岩,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2518号申请执行人李岩。被执行人王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583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岩与被执行人王磊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磊对临沂天元砖业有限公司的22万元工程款债权;二、冻结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提交续封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有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