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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农行诉杨建辉、贺敏、谢正军、刘新祥借款合同纠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2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梁晓衡,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伟,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杨建辉,男。被告贺敏,男。被告谢正军,男。被告刘新祥,男。被告雍浩,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与被告杨建辉贺敏、谢正军、刘新祥、雍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黄 琳审 判 员  张建夫人民陪审员  娄新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严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