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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石鹰福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南法刑初字第49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务工人员,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以上情况均自报)。因本案于2015年7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8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9月28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穗南检公刑诉(2015)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石某酒后无证驾驶已被强制注销的号牌为粤A×××××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榄核大桥时与1辆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其受伤送院治疗,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将其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石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9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石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人石某于2015年7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石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石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无驾驶证驾驶已被强制注销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穗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志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