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单执字第7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韩翠平,刘冬申请执行郭新领,吴海霞债权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翠平,郭新领,吴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单执字第791-2号申请人韩翠平,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刘冬,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新领,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海霞,女,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菏民一终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及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3)单民初字第23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3年11月1日查封了郭新领位于单县时代花园小区20号楼门面房一间。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郭新领位于单县时代花园小区20号楼门面房一间;二、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10月31日至2018年10月30日。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时社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景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