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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初字第02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徐州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仁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仁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民初字第02205号原告徐州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铜山镇樵村二组822号。法定代表人张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玉华,该公司员工。被告赵仁峰。原告徐州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旺物业公司)诉被告赵仁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江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弘旺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玉华、被告赵仁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弘旺物业公司诉称,被告赵仁峰系铜山新区文华美景小区业主。2012年2月4日,被告赵仁峰与原告弘旺物业公司签订文华美景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为其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高层住宅的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3元收取;上房时全额预交第一年物业服务费,当年物业服务期满前15日内全额预交次年物业服务费。原告认真履行服务义务,但被告违约未按约缴纳2013年至2015年度的物业费用。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起诉要求判决:1、被告赵仁峰给付原告2013年1月份至2016年1月份物业费3140元、公共能耗费1080元、违约金191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赵仁峰辩称:1、原告的收费过高,要求原告公开收费标准及明细;2、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我房子门外的消防栓玻璃破了,我反映了好多次都没有修。小区内存在杂草丛生,门禁故障,垃圾不及时清理,车辆停车占用消防通道等问题。经审理查明,原告弘旺物业公司为铜山区文华美景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被告赵仁峰为该小区K号楼2单元702室(建筑面积60.83平方米)高层业主。2012年2月4日,被告赵仁峰办理了上房交接手续,并与弘旺物业公司签订文华美景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为其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高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3元,地下室每月每平方米1元;上房时全额预交第一年物业服务费,当年物业服务期满前15日内全额预交次年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按照比例分摊,随物业费预交,每年按实结算。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未按约缴纳2013年1月份至2016年1月份的物业服务费用。原告催要无果,引发本案诉讼。另查明,原告认可被告提出的消防栓玻璃破碎后及门禁损坏后较长时间内未修理等物业服务问题。以上事实有文华美景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公共能耗支出明细及当事人陈述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的文华美景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原告据此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赵仁峰作为业主负有按约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未能达到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各项要求,存在明显瑕疵,本院认为物业服务费应当予以核减。本院结合物业服务情况,按每月每平方米1.3元的80%计算物业服务费。关于原告主张的物业服务费,本院支持2277.5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公共能耗费1080元,有收支报告表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仁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月份至2016年1月份的物业费物业服务费2277.5元、公共能耗费1080元;二、驳回原告徐州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仁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江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姣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