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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杨立忠与金仁哲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忠,金仁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杨立忠(份证号X),住尚志市。委托代理人杨欣昕,女,住哈尔滨市松北区。(系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金仁哲(份证号),住辽宁省辽中县。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哈民二终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立忠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立忠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哈民二终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继承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张新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