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杨立忠与金仁哲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忠,金仁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杨立忠(份证号X),住尚志市。委托代理人杨欣昕,女,住哈尔滨市松北区。(系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金仁哲(份证号),住辽宁省辽中县。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哈民二终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立忠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立忠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哈民二终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继承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张新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