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加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宋就强申请张博琳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就强,张博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加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宋就强,男性,证件号码×××。委托代理人宋海静,亲友被执行人张博琳。宋就强申请执行张博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加民初字第6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就强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的2014加民初字第69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兴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宝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