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3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250号原告:于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于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李 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萌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