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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8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许海根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海根,吕强,李丽,刘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819-2号申请执行人许海根,员工。被执行人吕强,个体。被执行人李丽,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刘畅,个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274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许海根借款15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丽在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第五中学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丽在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第五中学的工资收入每月1500元,合计扣留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