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一初字第3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一初字第3328号原告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黎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少天,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丹,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娟,女,1971年6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菁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