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异字第08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北京京仪敬业电工有限公司等与北京锦浪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锦浪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银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异字第08988号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北京京仪敬业电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睦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学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锦浪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禀,董事长。被申请追加人北京中银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培国。被申请追加人北京中科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学凤。本院依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5)西民初字第8807号民事判决,在执行北京京仪敬业电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锦浪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京仪公司提出追加申请,请求追加北京中银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院(2006)西执字第0057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在审查此案过程中,申请追加人北京京仪敬业电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提出撤回追加北京中银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北京京仪敬业电工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京仪敬业电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追加北京中银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院(2006)西执字第0057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心阳审判员 吴艳茹审判员 袁 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