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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威海市麦德热浸铝有限公司与威海威斯特钢材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麦德热浸铝有限公司,威海威斯特钢材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795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麦德热浸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威斯特钢材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加工合同纠纷的(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威海威斯特钢材制品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9月28日履行本案义务151697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702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子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