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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5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390号原告李某。被告邵某甲。原告李某与被告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邵某乙。婚后被告一直对原告实施暴打,致使夫妻感情严重破裂。现原告无法继续忍受被告的家暴行为,为了尽快摆脱痛苦的婚姻生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兴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本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