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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艳云、杨娟与被执行人奉粤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朱艳云,女,瑶族。申请执行人杨娟,女,汉族。被执行人奉粤琳,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艳云、杨娟与被执行人奉粤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不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内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朱艳云、杨娟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文林审 判 员  宋喜华助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杉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