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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终字第0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石远林与上诉人彭燕香、彭燕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诉人彭燕香,石远林,彭燕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1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诉人彭燕香。委托代理人朱瑞祥,江苏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志新,江苏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远林。委托代理人孙晓祥,仪征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彭燕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燕香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远林及原审被告彭燕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仪征市人民法院(2015)仪民初字第0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以简便方式送达开庭通知。但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确已收到,且其陈述意见的权利已得到保障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得缺席作出判决。本案中,原审法院在开庭前并未向上诉人有效送达开庭通知,审理程序违法。故应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仪征市人民法院(2015)仪民初字第02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仪征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于 毅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