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吴中结与安庆市金时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中结,安庆市金时清洁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保字第00036号申请人:吴中结,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王柏清,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檀迪杰,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庆市金时清洁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祖才,执行董事。2014年3月19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后被申请人逾期未支付钢材款及利息。故申请人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12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吴中结和胡南娇(身份证号码××)共有的房屋(房地权证宜字第××号、房地权证宜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安庆市金时清洁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12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二、对申请人吴中结提供的担保财产--吴中结和胡南娇共有的房屋(房地权证宜字第××号、房地权证宜字第××号)中价值120万元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万熊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转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