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民一终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山东百慧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宁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一终字第5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雪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桂祥,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百慧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进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彦峰。委托代理人:吴海龙,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济宁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百慧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4)莒民初字第3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判决结果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4)莒民初字第34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荣国审 判 员 王林林代理审判员 徐笑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