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徐建民与冯大伟、翟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民,冯大伟,翟凤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432号原告:徐建民,农民。被告:冯大伟,农民。被告:翟凤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民与被告冯大伟、翟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由原告徐建民负担。审 判 长 郎恩亭代理审判员 张慧霞代理审判员 王海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