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诉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査海琴与柯克胜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査海琴,柯克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诉保字第00392号原告:査海琴,女,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江天柱,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克胜,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査海琴诉被告柯克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査海琴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柯克胜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査海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柯克胜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査海琴名下车牌号皖H×××××号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邹丁泉审 判 员 邹如干人民陪审员 朱刘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左可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