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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诉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査海琴与柯克胜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査海琴,柯克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诉保字第00392号原告:査海琴,女,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江天柱,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克胜,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査海琴诉被告柯克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査海琴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柯克胜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査海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柯克胜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査海琴名下车牌号皖H×××××号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邹丁泉审 判 员  邹如干人民陪审员  朱刘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左可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