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2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红与四川国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资中县李山建材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四川国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资中县李山建材厂,周小辉,谢呈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2524号原告张红。被告四川国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领地座标16号。法定代表人陈国东,总经理。被告资中县李山建材厂,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铁佛镇高荣村二社。法定代表人李虎,总经理。被告周小辉。被告谢呈贵。原告张红与被告四川国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资中县李山建材厂、周小辉、谢呈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被告四川国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红对被告四川国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资中县李山建材厂、周小辉、谢呈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春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琼娇 百度搜索“”